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信息审核。各项公开信息是否按程序审核发布,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考核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考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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