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社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建宁县人社局 时间:2018-07-30 10:45

   为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我局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责任明确如下: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局属各股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务信息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欢迎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各股室中心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政务信息公开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对不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根据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2、不按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4、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5、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6、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造成泄密失察的; 

  7、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8、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9、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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