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公开涉密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七)利用政务公开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九)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建宁县农业局
2018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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