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我局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基层所、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办公室的副局长具体指挥局办公室落实。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基层所、各股室、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规定落实情况;
(四)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执行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六)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开展考评工作。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下发实施。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局办公室按年度制订,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我局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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