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建宁县水利局 时间:2018-07-27 18:43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建宁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机关各股(站)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机关各股(站)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建宁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各股(站)室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机关各股(站)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公开条例》、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股(站)室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经审查,确定属于《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股(站)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建宁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机关各股(站)室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机关各股(站)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建宁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十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机关各股(站)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股(站)室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股(站)室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股(站)室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股(站)室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  需要报建宁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报建宁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  建宁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股(站)室。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  机关各股(站)室当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时,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和《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按规定在其载体上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  机关各股(站)室定期对本股(站)室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

  前款规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十八  建宁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制度负责解释

  第十九  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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