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试 行)
来源:建宁县统计局 时间:2018-07-30 15: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我局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局外网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向局班子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及时通报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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