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宁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来源:建宁县统计局
时间:2018-07-30 15:10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股(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各股(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向本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股(室、中心)工作人员;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股(室、中心)负责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或过错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法制监察股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局领导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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