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建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19-01-22 16:44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是指本机关各股(室)、直

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组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责令直接责任人限期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对分管负责人和局政务公开领导组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六条  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4种违纪情形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七条  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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