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层级负责制。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股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和局定密责任人具体实施。
第三条 保密审查贯彻“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保密审查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和直属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局定密责任人进行复审,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报送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条 局定密责任人应当经过县保密局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或工作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进行登记建档。
第八条 不能确定拟公开信息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局确定。送审信息或其载体,以及县保密局的最终审查结论,应当符合有关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严格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泄密问题时,对分管领导和定密责任作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因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建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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