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13-0100-2024-00083
  • 备注/文号: 建民社〔2024〕4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22
建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特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民社〔2024〕41号
来源:建宁县民政和人社局 时间:2024-10-22 18:02

各乡(镇)民政办: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完善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监管机制,以制度防范“关系保”“人情保”,确保廉洁公正。根据《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文件精神,做好建宁县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特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参与低保特困受理、审核、确认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符合规定享受低保特困后向审核确认机关履行的报告备案制度。“经办人员”是指乡(镇)民政办负责人、社会救助协管员,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经办人近亲属特指在经办人职责辖县内享受低保特困且具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血亲);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近姻亲)。

二、备案内容

申请低保特困时,申请人与低保特困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申明,并由乡(镇)单独登记备案,填写《建宁县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特困备案表》。

三、监督管理

在备案管理中重点审查经办人员近亲属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了解上述人员在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环节的办理情况。结合年度复核,跟踪其家庭变化情况,及时整理汇总经办人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特困的情况并上报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

附件:建宁县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特困备案表



建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建宁县低保特困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特困备案表

经办

人员

情况

姓 名

 

性 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  务

 

享受

保障

情况

户主

 

性 别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与经办人

员关系

 

联系电话

 

保障类别

 

家庭每月保障金额

 

家庭住址

 

致困因素

 

备注

 

申明

审核

意见

经办人员申明意见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动态管理记录

 
               

说明:本表中经办人员是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的各级民政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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