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13-0100-2024-00087
- 备注/文号: 建民社〔2024〕46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12
各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0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经研究,决定印发《建宁县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建宁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建宁县人民法院
建宁县司法局 建宁县总工会
建宁县工商业联合会 建宁县妇女联合会
2024年11月21日
建宁县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稳妥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积极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多部门协同合力,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07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三明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人社〔2024〕174号)精神,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通过加强民政和人社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司法局、工商联、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合作,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汇聚多部门力量,构建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调解工作机制,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同频共振、优势互补,进一步推动各类调解衔接联动,以更大力度和务实举措保障新就业形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一)人社部门。一站式调解中心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加载相关职能,统筹协调各行政区域内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者维权工作,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
(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和法官调解工作室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推荐专业法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
(三)司法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需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
(四)工会、工商联和妇女联合会。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也可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园区或者新就业形态企业设立调解组织,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
三、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的规定,一站式调解中心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四、工作机制
(一)依法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一站式调解中心接到当事人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当事人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二)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裁审衔接。一站式调解中心依法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的,由一站式调解中心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立即履行调解协议。如果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的,当事人未经一站式调解中心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依法引导当事人向一站式调解中心提出申请或经当事人同意后将材料移交一站式调解中心先行调解。
(三)数字赋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高效化解。充分利用民政和人社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在线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远程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线上法律咨询、文书电子送达等,推动调解网上办、掌上办,努力实现当事人“零跑腿”。加强调解工作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打造“智慧调解”服务新模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和人社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组织保障,明确专门的业务科室进行工作对接。要建立健全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要加强对一站式调解中心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要将宣传工作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相结合,做好一站式调解工作先进经验做法的宣传工作。
(二)配备工作人员。一站式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由民政和人社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妇女联合会等单位选派,同时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
(三)配齐设备设施。一站式调解中心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的建设标准,设置立案接待室、调解室、法律援助站和必要办案办公设施设备,悬挂调解组织标识,不断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水平。
六、调解员名单
孙秀文 建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谢明锋 建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员
邱婉鑫 建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员
谢琼涛 建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员
黄建松 建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员
廖元军 建宁县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傅先念 建宁县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邓高先 建宁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
谢凤金 建宁县工商联党组成员
廖 慧 建宁县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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