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我局移风易俗工作,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引领社会风气,树立文明新风。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开展“带彩打牌”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带彩打牌”,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认定赌博行为以外,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牌等活动,是一种不健康、低级趣味的生活方式,不仅容易滋生享乐主义,腐蚀党员干部,削弱干事创业意志,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而且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治安,造成不良社会风气。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狠刹党员干部参与“带彩打牌”歪风邪气,强化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树立干事创业、担当尽责的良好形象,从而摒弃陋习、弘扬健康生活,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落到实处。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的对象
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及乡镇司法所行政及事业干部、职工(含单位自聘工作人员)。
(二)整治的重点内容
开展“带彩打牌”专项整治,就是严禁党员、干部参与“带彩打牌”,特别是以下情形将从严从重查处。
1.在工作时间参与“带彩打牌”的;
2.在公共场所(宾馆、酒楼、茶楼、棋牌室、村部、社区活动中心等各类人员集中场所)参与“带彩打牌”的;
3.与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带彩打牌”的;
4.为“带彩打牌”提供场所等活动条件的;
5.借下基层调研或检查之机,或以陪同客人为借口参与“带彩打牌”的;
6.参与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带彩打牌”。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7月中旬-8月上旬)
召开全局动员大会对“带彩打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通过微信、信息、宣传栏等解读“带彩打牌”含义及危害,组织党员、干部公开承诺,提高思想认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8月中旬—9月上旬)
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自查自纠,并开展谈话提醒活动,由单位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和乡镇司法所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分管领导与分管所、股(室、处、中心)负责人谈话提醒,所、股(室、处、中心)负责人与内部工作人员谈话提醒,层层传导压力。局党组切实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9月中旬-11月下旬)
加大整治力度,突出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场所,深入调查摸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对发现系统工作人员参与“带彩打牌”的将配合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9年12月)
在全面推进专项整治突出问题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加以总结,将好的经验、好的做法积极推广宣传,完善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巩固“带彩打牌”专项整治的成果。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领导小组(见附件1),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县文明办和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2.大力宣传发动。各所、股(室、处、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微信平台等媒体以及开展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大力宣传“带彩打牌”的危害性,教育、引导社会服刑人员不要参与“带彩打牌”和赌博。局机关及乡镇司法所全体人员须签订严禁“带彩打牌”承诺书交办公室存档。要通过党员干部带头,引领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带彩打牌”。
3.从严从重查处。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明查暗访,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发现问题线索。鼓励干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带彩打牌”现象,举报电话:0598-3982607,对一经查处属实的,必将从严从重处理。
附件:1.建宁县司法局“带彩打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 严禁“带彩打牌”承诺书
建宁县司法局
2019年7月19日
附件1
建宁县司法局“带彩打牌”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带彩打牌”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建宁县司法局“带彩打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登峰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 组 长:林成勇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建强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王泽云 局主任科员
廖贵平 局党支部纪检委员
吴肖婧 局办公室主任
张海平 局普法依法治理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海平兼任。
附件2
严禁“带彩打牌”承诺书
为严肃纪律,坚决远离“带彩打牌”行为,遵照中央、省、市和《建宁县开展“带彩打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参与“带彩打牌”活动的要求,带头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积极弘扬健康向上的文明娱乐风尚,不参与任何“带彩打牌”等活动。
三、不为“带彩打牌”活动提供场所。
四、不鼓动他人参与“带彩打牌”。
五、不利用“带彩打牌”进行变相行贿、受贿。
六、自觉参与“带彩打牌”专项整治活动,积极配合打击、查处“带彩打牌”活动,做到不干预、不包庇、不说情、不通风报信、不当保护伞。
七、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
八、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