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09-0100-2021-00005
- 备注/文号: 建民〔2021〕5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1-25
按照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建〔2020〕9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切实减轻社区负担,方便居民群众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可出具证明的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依法出具有关证明,但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
(三)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出具。
经“县直单位—社区(村)”自上而下和“社区(村)—县直单位”自下而上摸底排查,现明确第一批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共7项(附件1)。现阶段若出现不在第一批清单内但符合上述原则的事项,社区可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
二、明确不应出具证明的事项
根据国家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要求,以下情况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由基层群众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现明确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共20项(附件2)。
三、 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第一批可由和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政策措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二)制作办事指南。各乡(镇)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精简办事流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证明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民办事的原则,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需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四)加大服务力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提升服务意识,若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附件:1.可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3.社区(村)证明表单样本
建宁县民政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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