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02-0100-2022-00004
  • 备注/文号: 建发改综〔2022〕32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25
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发改综〔2022〕32号
来源:建宁县发改局 时间:2022-04-25 17:4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局有关股(室)

     经研究同意,现将《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25日

   

  

   

  

  建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专项资金项目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项目策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委办发明电〔2022〕18号),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符合中央、省级预算内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县发改局负责建设,按照申报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谋划、储备报送。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近期项目库、中期项目库和远期项目库3部分组成。已开工建设和正在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近期项目库,未来两年内计划开工的项目纳入中期项目库,未来两年后计划、规划建设的项目纳入远期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谋划、包装、筛选、申报项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适时调整更新项目库,滚动储备。对于前期工作已经结束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及时转入近期项目库;对准备开展前期工作、未来两年内可开工的项目应及时转入中期项目库;对因各种原因中止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库中撤出;已经竣工的项目,竣工当月应从近期项目库中移出;各单位项目库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县发改局。

  第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体系,开展入库项目筛选、审核、查询、更新等工作。申报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导入国家重大项目库。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省、市、县工作部署,及时策划、论证专项资金项目,经乡镇、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将项目策划储备情况表报送至县发改局。

  第八条  县发改局负责征集全县专项资金项目,适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筛选、审核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

  1.对入库项目的征集、梳理、申报、评价审核、更新、出库;

  2.对入库项目的调度、推进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项目入库的条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库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资(能)源节约、技术进步及国家相关法律等标准和要求,重点从符合中央、省级预算内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的项目中选定。

  第十  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以上深度,具备相应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建设地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总额、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效益、前期推进及审批手续资料、计划开(竣)工时间、推进进展阶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入库项目的申报

  

  第十 县发改局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产业政策,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业务培训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项目申报主体,应结合本乡镇、本部门资源优势和行业特点,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方案,报县发改局梳理汇总由县发改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开展建议书编制、选址、可研编制并报批。符合中央、省级预算和地方政府专项债投向的项目,县发改局根据上级申报通知,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保障和监督

  

  第十  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已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且已完成可研报告批复的,可根据建委办发明电〔2022〕18号申请前期工作经费,经县发改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拨付。

  第十  建立调度制度。局有关股(室)要已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十  县发改局根据职责对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1.项目投资情况是否属实;

  2.是否按年度计划建设项目或按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项目

  3.项目如期开工情况;

  4.开工项目时序进度及上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建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6.对项目建设慢作为、不作为的单位下发督办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报请县政府督查室通报;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报请县领导开展约谈。

  

    附则

  

  第十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发改局负责承担。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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