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00-0302-2010-00018
  • 备注/文号: 建政文〔2010〕46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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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废止
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五区四地”战略推进项目用地的实施意见
建政文〔2010〕46号
时间:2010-04-20 15:37
建政文〔2010〕46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五区四地”战略推进项目用地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县“五区四地”战略实施,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划有序的土地使用机制,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保障供地、集约用地、加强管理的原则,现就推进项目建设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调控,统筹安排项目用地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的龙头作用,通过规划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项目用地,所有项目用地都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项目用地业主单位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主动做好项目选址等前期工作,提高项目落地的成功率,保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项项目都能及时落地。
  二、办好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办好现有园区,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着力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大力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今后除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可在园区以外安排项目用地,其他工业项目一律向园区集中;里心、均口工业项目可以在自己工业集中区落地,其他乡镇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工业项目用地,若有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全部进入翔飞工业园区,按飞地工业管理。
  三、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项目用地集约化  
  落实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的规定,对中小企业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10亩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应引导其租赁或购买翔飞工业区内的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时,要对土地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和建设期限等作出书面承诺。工业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对鼓励类工业项目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招拍挂出让底价;对限制类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价按最低价标准提高20%。对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按节省省标准定额用地的数量或容积率提高的多少来相应修正最低价标准。对在工业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价格按最低价标准上浮10%,以限制工业项目盲目选址和分散建设。
项目用地尽量少使用或不使用耕地,鼓励使用以疏林地、园地和未利用的荒山荒地为主的低丘缓坡地,对使用低丘缓坡地达到用地规模70%以上的,给予项目业主一定的奖励,用于补助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对利用符合规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出让按国家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建设用地报批效率  
  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项目,项目业主、规划、发改、林业、环保、劳动和国土部门要主动服务,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做好征地前期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主动做好省、市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要做好项目用地的征地、供地和土地登记工作。对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项目用地,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工业用地中的一些特殊情形,要视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用地出让的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五、加大项目用地督查,促进项目开工落地
  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核查验收制度。项目业主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限期开工;超过一年仍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仍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用地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投资协议完成开发建设的或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用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实行相应的处罚。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牢牢把握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历史机遇,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用地的监督、检查、服务,确保项目用地顺利落地,努力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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