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33-01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 建安办〔2024〕4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1-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安委会、消安委成员单位:
近期国内火灾事故频发,令人扼腕痛惜,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打通“生命通道”,根据市、县领导要求,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消防逃生通道专项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各类经营性场所、居住性场所。
二、整治时间
第一轮整治: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三、整治重点
1.疏散通道(含居民楼道)、安全出口是否存在占用、封闭、堵塞情形;
2.疏散通道(含居民楼道)、安全出口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整治方式
1.属地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联动,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定期调度、上报工作进展。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形突出或住宅等民用建筑内改变使用功能违法建设冷库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及时抄告有关部门,予以督办整改。各乡(镇)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尤其是“九小场所”和无物业管理的居住性场所整治,及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部门责任。对场所在生产、经营、居住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由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整改。相关部门要将排查出有重大隐患的场所,特别是住宅等民用建筑内改变使用功能违法建设冷库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列为本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吊销证照、限期关停等行政执法措施切实整改消除隐患。(责任部门:卫健、工信、教育、民政、文旅、民宗、住建、交通、城管、应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
3.县级督导抽查。县安办、县消安办将成立工作督导组,结合各类专项督导随机抽查经营性场所、居住性场所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治理成效,形成问题清单督促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推动责任落实。江西新余火灾起火建筑二层的培训机构锁闭出口,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各乡(镇)、各部门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将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整治作为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的重要举措,建立工作机制,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齐抓共管,扎实排查隐患。要通过县融媒体等主流媒体平台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广泛告知消防疏散通道整治的重要意义,依托“12345”鼓励群众举报锁闭安全出口等显性隐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实现共享共治。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单位自查、属地排查、部门检查,逐项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七个一律”措施,坚决整治消防疏散通道问题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强化督导,提升工作质效。县安办、县消安办将对照各乡(镇)、各部门整治清单,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治理工作实效,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平安建设和精神文明考评内容,对落实重点任务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予以表扬;对排查走过场、督改不到位的予以扣分,必要时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请各乡(镇)、各部门于1月30日起每周一下午下班前报送工作进展及重点解决事项,《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2)和《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明细表》(附件3)。
附件:1.“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2.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七个一律”
3.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统计表
4.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明细表
建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建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7日
附件1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1.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2.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3.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4.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5.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6.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7.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8.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9.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附件2
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七个一律”
一、相关行业部门对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危险作业的,按照有关程序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二、相关行业部门对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可以函告消防部门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三、沿街店铺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分别设置独立疏散设施的,乡(镇)街道、消防部门按要求一律责令立即搬离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相关行业部门排查发现在住宅等民用建筑内改变使用功能违法建设冷库的,可以函告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一律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五、采用氨为制冷剂的冷库与居住场所合建的,或者与民用建筑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住建部门、消防部门、乡(镇)街道按照职责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六、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冷库,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动工的,可以函告住建部门一律查处。
七、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附件3
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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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XX乡(镇)/XX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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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性场所自查 |
经营性场所自查 |
政府/部门检查 |
召开现场会、约谈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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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自查隐患数(处) |
已整改隐患数(处) |
单位自查数(家) |
发现 |
已整改改隐患数(处) |
检查数(家) |
发现隐患数(处) |
已督改隐患数(处) |
罚款 (万元) |
临时查封数(家)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移送司法机关 (人次) |
政府挂牌督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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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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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消防疏散通道专项排查整治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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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地址 |
检查情况 (无问题写“无”,有问题写明具体问题) |
整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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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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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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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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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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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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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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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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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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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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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必须与附件政府(部门)检查数量与隐患数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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