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建宁县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局属各所站: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现将《建宁县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1日
建宁县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建宁县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县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养殖户等,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黑名单”是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产品生产主体黑榜。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责任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生产各环节管理责任人,加强全员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
(二)执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实施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按照“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产品赋码贴码上市”的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要求,自行或委托开展上市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快速检测,开具产地追溯凭证,做到不合格农产品不采收,超标农产品不放行,所生产的农产品有标识,质量能追溯,责任可追究。
(三)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其它物质;坚持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从生产源头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本细则对农产品生产者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因生产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其他产品标志,或者冒用他人名称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八)拒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九)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一年内两次在县级以上(含本县)监督抽检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经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的。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评选标准:
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面落实执行第三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二)产品连续2年以上无质量安全事件和不良生产经营销售记录;
(三)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连续2年抽样合格的。
(四)利用“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建立完整电子生产档案和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追溯管理;
(五)在有效期内获得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荣誉或产品经过“三品一标”认证;
(六)其它应当符合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条件。
第七条 “红名单”实行申报、评定和公布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红名单”的评定应充分体现典型性和示范性,并严格控制数量。
(一)主体申请。农产品生产主体在自评符合第六条要求基础上,于每年11月初填写《建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信息核实。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收到《建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后,组织人员按照第六条要求进行实地审查并签署意见,于11月底前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县质监站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职能、站所(以下简称“职能站所”)和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对申报 “红名单”生产主体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汇总。
(三)讨论决定。对拟列入“红名单”的生产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信息公布。每年12月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目录。
第八条 对于列入“红名单”的生产主体,优先给予各类扶持项目及申报有关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金。
第九条 “红名单”期限为一年,期限以公布日期为准,期限届满时自然解除。县农业农村局对列入“红名单”的生产主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其农产品生产中可追溯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检,根据检查和抽检结果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列入“红名单”的生产主体,有效期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红名单”。
附件:1.建宁县农产品生产经营诚信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2.建宁县农产品生产经营“红名单”申报表(样表)
附件1
建宁县农产品生产经营诚信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揭重阳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 王 丰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 员: 乐训权 建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站长
魏英辉 建宁县莲科所所长
李崇高 建宁县经作站站长
李忠才 建宁县农技站站长
聂晓玲 建宁县食用菌站站长
张长和 建宁县茶叶站站长
张火生 建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饶学雄 建宁县农业执法大队大队长
附件2
建宁县农产品生产经营“红名单”申报表(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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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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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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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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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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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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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行为及
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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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农业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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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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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农产品生产经营诚信评审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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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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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名单”列管生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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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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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名单” 动态管理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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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获得有关体系认证的证书复印件、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