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15-0100-2019-00022
- 备注/文号: 建建综〔2019〕134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8-06
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运行)》(征求意见稿)、《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政文〔2019〕74号),提升我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效率,保障工程项目顺利验收,特制定《建宁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宁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县住建局代章)
2019年8月6日
建宁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改善、优化营商环境,对我县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包括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档案验收。联合验收由建设部门牵头,资源规划、人防等部门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由市、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第三条 竣工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完成竣工验收,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完成消防竣工验收,并提供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标准。
(四)人防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五)涉及的测绘和检测工作已完成。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后,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并当日告知验收牵头部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依据具体补件要求,补齐资料后受理。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五条 材料审查通过后,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或组织实施相关的联合验收工作。验收牵头部门收到受理通知2日内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查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无需现场查验的,应在接到通知当天向验收牵头部门书面反馈意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约定时间到现场配合查验工作。
第六条 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验收工作。验收部门在现场验收后3日内向牵头部门提交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整改两种,由牵头部门汇总2日内反馈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由验收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需要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向行政服务提出验收申请,由提出整改的职能部门重新组织验收,验收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进行。
竣工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 8日。
第七条 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项目,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 各验收参与部门(机构)要从转变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构建统一窗口、统一管理平台;牵头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联合验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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