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03-0100-2023-00017
- 备注/文号: 建工信综〔2023〕38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7-0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科技部召开的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地方部署动员视频会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任务安排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3〕61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任务安排的通知》(闽科资函〔2023〕67号)要求,现就我县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县内各企业结合实际,尤其是创新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创新基地平台(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以及有正在实施中的省市科技项目单位,需设立1个及以上科研助理岗位解决近3年以来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各企业吸纳科研助理岗位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参评各级创新基地平台的重要依据。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尤其是创新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要认真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
(二)发挥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引领作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科技计划项目和基地平台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激发科技项目实施单位和基地平台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科研助理岗位服务保障。根据《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政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科研助理岗位经费可按规定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中列支。对于依托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剂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剂。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四)为加强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和企业招聘大专及以上人才后续支撑,请企业按月积极填报《建宁县企业大专以上人才就业统计表》,县工信局将严格落实信息保密措施,针对性做好相关惠企人才政策,精准施力。
附件:《建宁县企业大专以上人才就业统计表》
建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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