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906-01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 建黄政〔2024〕16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黄坊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08
黄坊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坊乡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建黄政〔2024〕16号
来源:建宁县黄坊乡 时间:2024-04-08 16:44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现将《黄坊乡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村、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行动,确保全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黄坊乡人民政府

202448日

 

 


黄坊乡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凭着绿色、经济、便捷的特点,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电动自行车作为中短途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车体大部分为可燃易燃物质,一旦发生火灾,燃烧速快,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安全隐患不能忽视,让电动自行车真正造福于民,必须确保它始终跑在“法治道”上。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的电动车火灾防范,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安委《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措施及分工方案通知》(闽安委﹝202230号)、省消安委办《关于转发﹤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的通知》(闽消安委办﹝202343号)等要求,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有效消除风险隐患严格执法检查,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行为、整治一批违法单位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提升群众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意识,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

、治理重点


(一)杜绝电动车在楼梯间、疏散走道等区域停放、充电,实现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与楼梯间、疏散走道有防火分隔。

(二)提高居民群众电动车火灾防范意识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杜绝因电动车故障或自燃引发人员伤亡火灾事故。

、工作措施

(一)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对确实无法室外停放电动车的情况,可以采取电动车停放点,要与楼梯间、前室、疏散走道等区域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简易喷淋和灭火器等技术防范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二)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播放专题警示短片等形式进行专项宣传。各村、乡直有关单位部门的干部要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教育;派出所、消安办要不定时组织各村、各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宣讲。

、治理时间和步骤

即日起2024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6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47月至11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要重点针对本辖区的商业铺面、农村私人住宅楼等开展排查和宣传;派出所、消安办要加强对民宿的排查和宣传,工作情况要及时登记造册,并组织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


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落实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相关工作数据必须归档保存并按要求上报。

(三)长效治理阶段202412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整治同部署同落实。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电动车引起的火灾多发、频发,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各村、乡直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要提高单位主体责任意识,要结合平安黄坊创建工作,及时组织召开部署会,规范和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严查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要充分运用广播、宣传单、宣传栏、宣传横幅宣传载体,向社会公告电动车综合整治行动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四)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执纪问责。乡消安办将联合乡纪检


监察室对我乡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集中、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行政村,将给予通报批评。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不落实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确保工作实效。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开展情况于6月24日前报送乡消安办2022年1月2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从7月份起每月18日前报送当月工作进展及相关表格。综合治理涉及的台账应及时归档备查。联系人:翁含凌,电话:0598-3212046,邮箱:hfx2046@163.com)。

附件:1.《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试行)

2.“九个一律”工作要求

3.《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4.黄坊乡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

 


附件1

 

防范电动自行车棚火灾事故七项措施

(试行)

 

本措施中的电动自行车棚是指设置在室外露天场地、为电动自行车提供集中停放和充电功能的构(建)筑物。电动自行车棚应按照本措施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改造,其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一、合理选址建造。电动自行车棚不得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文物保护建筑贴邻或组合建造,不得占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影响建筑室内外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保持安全距离。电动自行车棚的凸出场地外缘(含防风雨棚)应与相邻建筑的外墙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毗邻建筑的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及安全出口。确有困难需贴邻建造的,应贴邻不燃性且一定范围内无门、窗、洞孔的防火墙或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减少火势向建筑蔓延的风险。

三、车辆分组管理。电动自行车棚内的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根据地区实际确定每组长度或停车位数量,实行划线和分隔管理。组之间应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或采用修筑矮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板进行防火分隔。车棚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离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芯材搭建。

四、严格电气安全。电动自行车棚应安装具有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车棚内充电线路、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并穿管保护,充电设施、插座、配线箱、线缆等严禁敷设在易燃可燃物上,严禁使用大功率照明灯具,严禁私接电线“飞线充电”。

五、完善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棚可以根据环境条件、占地面积等因素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器、室外消火栓等设施,配置灭火器、灭火毯和快速移车装置等器材。组建电动自行车火灾快速处置志愿消防组织,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处置程序,加强日常演练,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

六、加强监测预警。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动自行车棚应当安装具有自动识别、预警功能的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能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实时显示和存储。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实现电气火灾自动监测预警。

七、强化日常管理。电动自行车棚的建设、管理或业主单位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夜间巡查,每月对车棚的充电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开展一次检查,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维护。对电动自行车占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私接电线充电、长时间过度充电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及时清理久放不用的“僵尸”车辆。利用社区宣传栏、楼宇电视、户外大屏等载体,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警示性宣传和消防安全科普教育。


附件2

 

“九个一律”工作要求

 

1)凡是发现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一律予以查处(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凡是发现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不标注CCC标识、伪造电动自行车证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一律予以查处〔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凡是发现擅自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改变发动机、蓄电池等非法改装、加装、拼装行为的,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维修网点存在上述行为的,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拒不整改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证照;路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查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4)凡是电动自行车或拆卸电池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的,管理单位一律坚决制止和彻底纠正

5)凡是存在私接电线飞线充电,或在建筑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经劝导仍不配合整改的,相关部门一律进行强制搬离

6)凡是设置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相关部门一律进行拆除

7凡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查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凡是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消防部门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律进行查处(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凡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

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统计时间:        

序号

地址

车牌号(车架号)

具体问题隐患

1

示例:****乡镇**小区

车牌号:***

占用安全出口、消防通报道

2

****乡镇****

 

堵塞疏散通道

3

****乡镇**小区

车架号:

*****************

违规停放点电动自行车

4

******

 

飞线充电

...

 

 

 

 

 

 

 

 

 

 

 

 

 

 

 

 

 

 

 

 

 

 

 

 

 

 

 

 

 

 

 

 

 

 

 

 

 

 

 

 

 

 

 

 

 

 

 


附件4

黄坊乡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序号

项目分类

项目明细

单位

数量

1

充电场所摸底

已有充电场所数量

 

2

设施设备不完善充电场所数量

 

3

完成设施设备不完善充电场所整改数量

 

4

新增充电场所数

 

5

隐患排查整改

排查发现隐患数量

 

6

已完成整改隐患数量

 

8

曝光宣传

违法处罚案件数量

 

9

违法处罚案件金额

 

10

违法案例曝光数量

 

14

直部门

隐患排查整改

排查发现隐患数量

 

 

已完成整改隐患数量

 

15

曝光宣传

违法处罚案件数量

 

16

违法处罚案件金额

 

17

违法案例曝光数量

 

19

行业规范

制定出台管理规定数量

 

20

制定出台标准指南数量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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