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14-1200-2016-00007
- 备注/文号: 建国土资〔2015〕14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国土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5-03-1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建宁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开展2014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采矿权人、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相关股室: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矿山年检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59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建宁县区域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新设立的采矿权人,2014年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按照部和省厅要求,对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内容有: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7、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8、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9、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10、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11、采矿权抵押、冻结和查封情况;
12、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
13、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等。
三、年检程序和方式
(一)年检程序:下发文件通知,召开年检专题会议,采矿权人组织上报年检材料,实地检查,年检领导小组会审并确定年检结果,网上报备,总结。
(二)采矿权人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告书》和图纸一式2份,其它材料一式1份)并接受年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有关数字应与2014年统计年报相衔接);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⑴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和查封情况;⑵矿山年度生产情况;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⑷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⑸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附照片);⑺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情况;⑻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⑼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⑽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⑾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4、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5、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账及有关证明材料;
6、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及有关证明材料;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8、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采矿权标识牌的照片;
10、经审查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11、采矿权人对其所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12、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年检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前结束。
五、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年检结果的确定。对矿山进行年检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后,将按规定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在年检审查合格的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进行处罚。
1、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
4、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义务的;
5、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7、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
8、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
9、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10、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11、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二)处理方式。
1、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将名单函告公安、工商、电力、安全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电力,注销企业开采经营范围等;
3、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
4、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名单,建立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
六、年检组织机构:
为确保2014年度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按时完成。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谢世元(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邹先进(副主任科员)
成 员: 阮晓平 丁穆华 聂小朋 周恒忠 张 瑛及矿山所在地的基层国土资源所所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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