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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7123-0100-2019-00049 | 文号 | 建环责改〔2019〕5号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生成日期 | 2019-09-16 |
标题 |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黄埠乡名杰沙石经营部) | ||
内容概述 |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黄埠乡名杰沙石经营部) |
索 引 号 | SM07123-0100-2019-00049 | ||
文号 | 建环责改〔2019〕5号 | ||
发布机构 |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9-16 | ||
标题 |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黄埠乡名杰沙石经营部) | ||
内容概述 |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黄埠乡名杰沙石经营部) |
建宁县黄埠乡名杰沙石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30MA32AAMKXH
地址:建宁县黄埠乡黄埠巡肖家坪厂地
经营者(负责人):张尔荷
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洗砂项目已建成,具备生产能力,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19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洗砂项目已建成,具备生产能力,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工作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并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现责令:
1.建宁县黄埠乡名杰沙石经营部立即停止洗砂项目建设和使用,根据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规定要求,履行完成相关手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严惩,并报请建宁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关停。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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