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19-00050 文号建环责改〔2019〕4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9-08-24
标题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汉邦建材有限公司)
内容概述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汉邦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19-00050
文号 建环责改〔2019〕4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9-08-24
标题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汉邦建材有限公司)
内容概述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汉邦建材有限公司)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宁县汉邦建材有限公司)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2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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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建宁县汉邦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6966283482

  地址:建宁县濉溪镇长吉村

  法人代表:罗德炳

  我局于20198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冲洗废水经排水沟出口和沉淀池出口排入外环境。

  20198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检修、清洗设备和车辆,违规设置排污口,冲洗废水由排水沟出口和沉淀池出口排入外环境。工作人员对外排水进行了采样,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立即拆除或封堵,冲洗废水全部循环回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

201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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