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19-00061 文号闽明环罚〔2019〕258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9-10-28
标题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容概述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19-00061
文号 闽明环罚〔2019〕258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9-10-28
标题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容概述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0-2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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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被处罚单位: 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8759219A,地址:建宁县溪口镇塔下路口2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以违规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2019919日至20,我局执法人员对由你单位整体租赁(生产线、超压生产线、制浆生产线及锅炉、动力设施(含发电)、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机修车间、厂内运输装备、仓库及指定办公场所等生产性和辅助设性生产设施)的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 企业老厂区污水处理站厂界边储水池池体存在一出口,大量废水通过该出口流入厂界外道路旁的水沟,经水沟汇入雨水排放口进入濉溪。老厂区位于办公楼(技术中心)下方、气浮池东侧的废水收集池一角发现暗管,该暗管通过地下的渠道通往老区废水气浮处理池西侧的雨水沟,最终从雨水排放口通往濉溪。现场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界边储水池的外排水采样2瓶、气浮池东侧收集池的废水采样1瓶、收集池通过暗管外排的废水采样2瓶。根据建宁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19〕第Z016号),你单位的废水收集池暗管外排水1#COD1261mg/L,悬浮物为50mg/L;废水收集池暗管外排水2#COD1478mg/L,悬浮物为103mg/L;废水储存池外外溢口1#COD1478mg/L,悬浮物为108mg/L;废水储存池外外溢口2#COD1391mg/L,悬浮物为155mg/L。上述外排废水C0D、悬浮物均已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中表2“造纸企业”的标准。

  你单位以违规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且通过前述方式排放的废水超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等过程:

  920日,你单位污水处理站管理人员杨开明、崔利宾就你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违法事实。923日,你单位法人陈跃明就你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违法事实。924日,你单位承包车间承包方鲍波就你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

  根据你单位与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稳定正常生产的整体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内容,你单位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单位全部承责。924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9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责改2019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立即对两处违规外排口进行封堵,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以任何形式排入外环境。

  925日,我局就你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承包的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联三、拷七生产车间的配电柜、开关进行了查封。

  10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19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你单位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对于你单位以违规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且通过前述方式排放的废水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第八十四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立即对两处违规外排口进行封堵,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以任何形式排入外环境。

  2.以违规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且通过前述方式排放的废水超标,处予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3.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若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报请县人民政府关闭。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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