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 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87509219AW,地址:三明市建宁县塔下路2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塑料造粒车间旁空地露天堆放有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三防措施。
2020年1月15日,环保执法人员对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塑料造粒车间旁空地露天堆放有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三防措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20年1月15日,环保执法人员对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塑料造粒车间旁空地露天堆放有一般工业固废,未采取三防措施。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过程由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林建成陪同检查,并现场制作《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有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2020年1月15日,对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5日批准立案。
2020年1月16日,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跃明就该厂涉嫌违反固废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该公司的主体性质为法人。(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2020年1月19日,对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责改〔202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固废建设专门的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做好三防措施,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2020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0﹞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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