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0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1〕17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2-30
被处罚单位:建宁县鲟农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81108289T,地址:建宁县溪口镇渠村兰陂水库,法定代表人:王学萍)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鳗鱼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9月30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宁县鲟农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鳗鱼养殖场正在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有废水外排,工作人员现场依法进行废水采样2瓶并拍照取证,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1〕第Z025号),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的养殖尾水总磷浓度为0.62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为0.5mg/L,总磷污染物浓度超标。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2021年9月30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宁县鲟农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鳗鱼养殖场正在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有废水外排,工作人员现场依法进行废水采样2瓶并拍照取证,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1〕第Z025号),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的养殖尾水总磷浓度为0.62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为0.5mg/L,总磷污染物浓度超标。
收到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后,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0月11日批准对建宁县鲟农养殖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10月20日,你公司委托项目负责人林峰就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单位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1年12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1﹞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建宁县鲟农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人林峰及法定代表人王学萍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和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宁县鲟农养殖有限公司处予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肆佰玖拾陆元整的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完善废水治理设施,做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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