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 建环罚告〔2022〕3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1-26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建环罚告〔2022〕3号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1-26 16:52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漳平市永福顺兴养鳗场 | 2021年11月25日,接到网格员报告线索,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漳平市永福顺兴养鳗场在建宁县濉溪镇大源村经营鳗鱼养殖活动,存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开展鳗鱼养殖项目的建设及养殖活动的行为,现场检查过程企业未发生排污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修订版),鳗鱼养殖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企业暂无排污行为,系轻微违法,2021年11月26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依据《三明市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告诫书》要求于2021年12月1日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经查阅登记备案信息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处予人民币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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