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07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13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2-18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明环罚〔2022〕13号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2-18 16:56

  被处罚单位:漳平市永福顺兴养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315458497K,地址:建宁县濉溪镇大源村,法定代表人:王书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2021年11月25日,接到网格员报告线索,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漳平市永福顺兴养鳗场在建宁县濉溪镇大源村经营鳗鱼养殖活动,存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开展鳗鱼养殖项目的建设及养殖活动的行为,现场检查过程企业未发生排污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修订版),鳗鱼养殖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企业暂无排污行为,系轻微违法,2021年11月26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依据《三明市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告诫书》要求于2021年12月1日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经查阅登记备案信息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等过程:

  2021年11月25日,接到网格员报告线索,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漳平市永福顺兴养鳗场在建宁县濉溪镇大源村经营鳗鱼养殖活动,存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开展鳗鱼养殖项目的建设及养殖活动的行为,现场检查过程企业未发生排污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修订版),鳗鱼养殖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企业暂无排污行为,系轻微违法,2021年11月26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依据《三明市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告诫书》要求于2021年12月1日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经查阅登记备案信息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工作。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漳平市永福顺兴养鳗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批准立案。

  2021年12月6日,漳平市永福顺兴养鳗场委托项目专员陈泽臻就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你单位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单位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单位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2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环罚告﹝2022﹞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接到我局通知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后督察记录、现场执法照片、漳平市永福顺兴养鳗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近2年无违法记录和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人民币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2月1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