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13
  • 备注/文号: 建环改〔2022〕6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3-18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建环改〔2022〕6号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3-18 15:46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建宁县山口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79640799G

  法定代表人:汪淑英

  地址:建宁县濉溪镇水西村山口

  2022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运营的山口电站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山口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设备不具备流量监控数据查询、导出功能,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前改正山口电站生态下泄监控设备无法查询及导出相关流量监控数据,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水电站生态泄流及监控技术指导》规范流量监控设备应具备保存近1年数据的功能,并提供数据查询、导出功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仍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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