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19
  • 备注/文号: 建环改〔2022〕1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3-23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建环改〔2022〕11号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3-23 09:2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建宁县金鑫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7344998Q

  法定代表人: 余雄进

  地址: 建宁县黄坊乡武调村

  2022年3月23日对你单位运营的武调电站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武调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设备安装在引水渠,生态放水口水闸为关闭状态,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前改正武调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设备安装在引水渠,生态放水口水闸为关闭状态,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水电站生态泄流及监控技术指导》规范建立能反映泄流情况的视频监控点,实时记录流量数据、视频和照片。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应能看清各出水口位置,水位值等。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仍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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