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21
  • 备注/文号: 建环改〔2022〕13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02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建环改〔2022〕13号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4-02 09:3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616543893

  法定代表人:   洪建筑  

  地址:  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  

  2022年4月1日对你单位检查发现,厂区第三级应急池被雨水冲刷出一缺口,少量污水从缺口处流入宁溪,经采样监测,废水中悬浮物污染物存在超标情况。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前改正应急池存在缺口,污水可通过该缺口流入宁溪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自查自纠,定期对厂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仍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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