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31
- 备注/文号: 建环罚告〔2022〕4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05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29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开展生产活动,已建设48台注塑生产线及金属冲压生产线。注塑工艺为:塑料米热熔-委外表面处理-组装-成品。金属冲压工艺为:钢带(铁条)-下料-冲压-整型-组装。检查现场你公司注塑生产线及金属冲压生产线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问题:(1)现场无法提供环评审批及验收等其他相关环保手续材料;(2)注塑生产过程产生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扩散排放,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对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处予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玖佰陆拾柒元整的罚款。 2.对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予人民币伍万捌仟玖佰贰拾捌元整的罚款。 3.责令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问题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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