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32
- 备注/文号: 闽明环罚〔2022〕43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18
被处罚单位: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3E5TMXG,地址:建宁县濉溪镇斗埕工业园区翔飞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传里)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21年12月29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开展生产活动,已建设48台注塑生产线及金属冲压生产线。注塑工艺为:塑料米热熔-委外表面处理-组装-成品。金属冲压工艺为:钢带(铁条)-下料-冲压-整型-组装。检查现场你公司注塑生产线及金属冲压生产线正在生产。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过程: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4日对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批准立案。
2022年1月19日,你公司负责人许传里就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单位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2022年2月28日,对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2〕1号)。
2022年3月30日收到福建创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CTHJ〔2022〕032701),显示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排放非甲烷总烃及VOCs等污染物。2022年4月18日收到福建居安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原值合计为人民币1744500元。
2022年5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建环罚告﹝2022﹞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资产评估报告(闽居〔2022〕资评字第0311号)、第三方检测报告(CTHJ〔2022〕0327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和骏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近2年无违法记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和未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处予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玖佰陆拾柒元整的罚款。
2.对建宁和骏工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予人民币伍万捌仟玖佰贰拾捌元整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三明市司法局,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建宁)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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