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38
  • 备注/文号: 建环罚告〔2022〕5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30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建环罚告〔2022〕5号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5-30 17:01
处罚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建宁县黄埠乡桃路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17日,三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建宁县黄埠乡桃路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桃路际电站例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电站拦水坝下游有明显减水情况,生态放水闸门未打开,也未发现有其他形式的生态放水管道,仅有少量水通过闸门木板缝隙自然渗漏至下游,现场未发现最小下泄流量监控计量设备,下泄流量监控系统现场的控制箱无法打开,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2022年3月18日下达《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2〕4号),要求电站于2022年3月2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2022年3月22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桃路际电站进行复查,你公司未按《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建环改〔2022〕4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电站拦水坝下游仍存在明显减水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对建宁县黄埠乡桃路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处予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捌拾捌元整的罚款。

2.责令整改:按照《福建省水电站生态泄流及监控技术规范》安装生态流量采集与视频监控设备,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杜绝下游减水、脱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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