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41
  • 备注/文号: 建环罚告〔2022〕8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04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建环罚告〔2022〕8号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7-04 09:46
处罚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省道附近的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内有一股白色的废水排放至大河中(宁溪)。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福建东煌石材有限公司现场调查,经现场勘查核实,该部分废水来自厂区东北角堆渣场末端淋溶水沉淀池,沉淀池拦渣坝为土筑,因连续降雨导致土坝破损,部分含石粉渣的白色废水通过破损位置渗漏外排到雨水沟,最终进入宁溪当中。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工作人员对渗漏排出的废水采样,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2〕第Z011号),你公司渗漏点外排废水悬浮物为227mg/L,经查阅你公司环评审批材料及排污许可证信息,生产废水为循环使用不外排。宁溪流域属于地表水Ⅲ类功能区,上述外排废水悬浮物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排入Ⅲ类水域中悬浮物的标准(70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处予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叁拾肆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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