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43
- 备注/文号: 建环罚告〔2022〕10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0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建环罚告〔2022〕10号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8-04 16:53
处罚对象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建宁县里心镇大南村常胜养鳗厂 | 2022年5月4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宁县里心镇大南村的建宁县里心镇大南村常胜养鳗厂鳗鱼养殖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开展鳗鱼养殖活动,有养殖废水外排,工作人员现场依法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2〕第Z029号),你单位废水排放口外排的养殖尾水总磷浓度为0.73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0.5mg/L,总磷污染物浓度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处予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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