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7123-0100-2022-00044
  • 备注/文号: 建环罚告〔2022〕11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8-04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建环罚告〔2022〕11号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时间:2022-08-04 17:00
处罚对象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建宁县秋实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2022年5月5日,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宁县黄坊乡黄坊村的建宁县秋实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鳗鱼养殖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开展鳗鱼养殖活动,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有养殖废水外排,检查发现部分养殖废水从收集汇流沟渠侧壁漏出经雨洪沟直接排放外环境,工作人员现场依法对尾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出水及经雨洪口排放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三明市建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建测报字〔2022〕第Z028号),你公司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出水总磷为0.42mg/L,雨洪口排放外环境的废水总磷为1.87mg/L,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0.5mg/L,雨洪口排放外环境的废水总磷污染物浓度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处予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陆佰捌拾捌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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