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7114-0100-2023-00031 文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3-10-07
标题 建宁县标准化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一期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7114-0100-2023-00031
文号
发布机构 建宁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3-10-07
标题 建宁县标准化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一期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建宁县标准化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一期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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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实施建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建宁县标准化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一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建宁县标准化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一期工程,位于濉溪镇斗埕村。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濉溪镇斗埕集体土地0.5694公顷。其中有水田0.0719公顷,旱地0.0013公顷,乔木林地0.1667公顷,其他园地0.2059公顷,其他草地0.0915公顷,坑塘水面0.0201公顷,田坎0.012公顷其中0.5694公顷土地均未承包到户,涉及斗埕助家井小组,属集体所有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于建宁县标准化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一期工程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以及《建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建政地20233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濉溪镇斗埕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水田旱地、田坎1,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项目地面无青苗、地上附着物,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4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83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规定,符合《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濉溪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濉溪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107日  

为实施建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建宁县标准化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一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建宁县标准化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一期工程,位于濉溪镇斗埕村。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目的

拟征收濉溪镇斗埕集体土地0.5694公顷。其中有水田0.0719公顷,旱地0.0013公顷,乔木林地0.1667公顷,其他园地0.2059公顷,其他草地0.0915公顷,坑塘水面0.0201公顷,田坎0.012公顷其中0.5694公顷土地均未承包到户,涉及斗埕助家井小组,属集体所有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于建宁县标准化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一期工程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以及《建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建政地20233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濉溪镇斗埕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水田旱地、田坎1,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项目地面无青苗、地上附着物,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4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83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规定,符合《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及《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试行)意见的通知》(建政文〔2011〕5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濉溪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濉溪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31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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