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04-0100-2022-00014
- 备注/文号: 建教〔2022〕43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26
各中学、中小(校、园):
现将《建宁县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校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建宁县教育局
2022年4月26日
建宁县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教育系统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局内设股室、中心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实施内部控制。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在业务层面:有效执行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成立局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计财股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建立由领导小组成员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人员的内部控制联席工作机制,联席会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定期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风险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培训、评价等。
第十三条 建立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单位预决算由会计编制、局长审批,按会计制度分别由各责任人执行,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评价。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根据内设股室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由职能股室向局领导班子提出,按程序上报,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十七条 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章 收支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收款由出纳、核算由会计,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收入由会计进行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房租,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出纳为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的各项支出标准,报销流程,办理支出事项。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四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出纳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五章 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本系统的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采购和资产管理等股室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采购计划。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对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采购活动中建立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加强对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十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六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计财股、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计财股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八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 财会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业务股室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和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股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8.负责本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五十三条 会计岗位职责
1.根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或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月分经费收支报表,及时、准确地组织和供应资金。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渠道,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级、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做好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 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9.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0.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内部审计员职责具体如下:
1.负责组建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计划。
2.负责对全县教育系统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和监督,对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开展校(园)长离任审计。
4.督促各校(园)对内部审计提出问题整改和落实,督促重大、重要问题妥善解决;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5.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学习、培训,提高在岗人员的业务技能。
第五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五十九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接受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和单位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检查,提出的针对性检查意见和建议,单位要进行整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全县民办各级各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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