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11-01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 建国资〔2022〕4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4-12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九条措施的通知》(建政文〔2022〕29号)文件精神,帮助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就县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实施主体
县属国有企业。
(二)减免对象
承租县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减免标准
1.减免2022年3个月租金(同一店面2022年内承租商户有变更或出租时间不到12个月的,商户根据实际承租月份按比例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2.若所在县级行政区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从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一个月开始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
3.实施主体位于县外的出租房屋,相关单位可按本通知向承租的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也可以执行当地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二、办理流程
在房屋租期内,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于2022年4月30日前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审批程序,及时审批承租方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方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研究制定房租减免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租金减免工作高效落实到位。
(二)及时反馈信息。实施主体减免租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送所属单位房租减免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
(三)严肃工作纪律。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防止出现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对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022年建宁县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申请表
建宁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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