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7119-0100-2023-00051
- 备注/文号: 建水批复〔2023〕39号
- 发布机构: 建宁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1-28
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你公司报送的《建宁县“三之・五子”生态文化园(一期、二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11月18日,我局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及特邀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同意修改后通过《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濉溪镇圳头村。项目区所在场址道路畅通,供水、排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完善,完全可以满足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建设用地有保证,地质结构良好,工程建设条件良好。项目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建构筑物工程、道路广场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土方临时周转场区、临时办公区、表土临时堆放区等。项目总占地面积:6.04hm2;占地性质:永久占地5.50hm2,临时占地0.54hm2。占地类型: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占地未涉及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及饮用水源保护区。
项目总开挖方量为9.145万m3(其中表土方0.825万m3、土方7.39万m3、石方0.93万m3),项目总回填方量为8.225万m3(其中表土方0.825万m3,土方6.47万m3,石方0.93万m3),余方0.92万m3(全部为土石方),余方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本项目不设置弃土场;
项目总投资24555.6万元,建设期总工期28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通过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可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一级防治标准,本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三)本项目防治责任范围6.04hm2,其中永久占地5.50hm2,临时占地0.54hm2。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为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建设单位)、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统一水土保持监测范围、时段、内容、方法及点
位布设。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415.82万元。
(六)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闽财综〔2014〕54 号)文件,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征占地面积计征,征占地面积为永久占地54972m2,临时占地5400m2,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0372元。
三、其他要求
(一)依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管理、施工责任。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拢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坚持“先拦后弃”原则,将剥离的表土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加以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要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整治、植被恢复。同时,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并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不通过,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建宁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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