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坊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来源:客坊乡 时间:2018-07-28 12: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乡各所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乡各所站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乡各所站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七条 社会评议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八)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中小中学、卫生院计生办、供电林业站国土所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