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各所站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及时向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纸质及电子版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把政府信息公开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各负其责。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中小、中学、卫生院、计生办、供电所、林业站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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