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镇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包括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所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六)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进行集中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
(二)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三)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根据评议结果,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八)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中小、中学、卫生院、计生办、供电站、广电站、企业办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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