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乡人民政府各工作所站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及时向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纸质及电子版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节较轻行为;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被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九条 中小、中学、卫生院、计生办、供电站、广电站、企业办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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