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全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各所站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本乡及其相关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乡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保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办理、答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政府部门和各所站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五)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赛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六)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经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各村、各所站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中小、中学、卫生院、计生办、供电所、林业站、国土所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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