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宁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政办〔20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28号)要求,成立县级乡村产业发展投资专项资金,现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运作方式等,形成了《建宁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建宁县乡村振兴产业

发展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支持具备有条件的村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实现村财、村民双增收。按照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乡村产业振兴助推村财增收的专题会议纪要》(2021〕28号)文件精神,成立县级乡村产业发展投资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投资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乡及其他筹措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各乡(镇)选中试点村发展产业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第三条  投资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是指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投资分担比例

第五条  一是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乡村振兴专项资金1000万元,作为首期投资专项资金;二是对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发展。三是对于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每年从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中安排10%(不少于20万元),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第六条  资金投资分担比例,对确定的首批产业发展试点村,由各乡镇成立“乡村产业发展投资公司”予以50万元项目发展扶持资金(县产业发展投资专项资金与乡(镇)各承担50%)。专项资金乡(镇)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统筹使用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扶持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七条  每个乡(镇)从乡村振兴试点村、跨村联建村和村主干综合素质强的行政村中筛选2-4个村作为产业发展试点(其中:10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资金扶持范围:一是会立足当地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试点村要立足当地资源,通过产业项目带动,使农业产业功能得到充分拓展,促进农业种养、加工、流通等乡村产业发展,挖掘乡土特色文化产业和创业产品,使有传统技艺、乡村文化根脉,田园风貌、民俗文化得到传承,通过农业生产功能与休闲功能有机结合,一二三产有机融合,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得到发展,实现农民增收、村财增收。二是能建立健全相对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试点村以增加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作为重要目标,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村集体和农户参与产业项目生产、经营和管理,让村集体、农民分享产业发展红利。有能力培养布局合理、收益稳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功能互补的联合体、构建互利互惠,多方共赢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乡村产业发展投资公司”运行投资,通过资金扶持、公司化运作和贴息担保运行方式,将资金投入到试点村发展产业。项目产生的利润一部分用于产业项目滚存发展资金,一部分转为村集体收入(具体分配方案由各乡(镇)自主确定)。县、乡投入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如有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分别返还“县级乡村产业发展投资专项资金池”和乡(镇)“乡村产业发展投资公司”。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一)指导乡(镇)、村做好试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年度指导乡(镇)做好乡村试点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牵头制定好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筹措县级乡村产业发展投资专项资金;

(三)按照乡(镇)筛选上报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与下达;

(四)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开展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监管乡村产业发展投资公司投资运营;

(二)制定落实项目产生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协同配合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资金主要用于试点村的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增收、村财增收。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培育试点村特色产业、做强做优特色产业,发展“一村一品”;

(二)支持试点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三)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四)保护传承乡村特色文化、发展红色旅游产业等。

第十四条  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管所,发放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等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一年采取一次专项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资金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容错纠错责任条款:鼓励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容错免责。对违规操作,谋取私利,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乡村振兴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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