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和建宁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政文〔202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宁县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和《建宁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做好工作衔接,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文件精神,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自2019年10月21日正式运行起,所有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必须在平台上进行对接,各地自行协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一律无效。

  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生效后,由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自动按照10等耕地(其中水田40%、旱地60%比例)计算补充耕地三类指标,由我县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划转到受让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三、委托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由委托和承担任务的双方自行协商补充耕地的地类、等别和价格,达成意向后,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上对接,成交后平台自动生成《委托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补充耕地地类、等别计算补充耕地三类指标,由承担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划转到委托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四、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所获得的收益,除收益的2%可作为县自然资源局工作经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工作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1.建宁县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2.建宁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附件1

  建宁县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是指为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保持建设用地总量平衡,通过对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进行复垦整治进而新增耕地,形成的用于挂钩城市经营性房地产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挂钩指标包括以下类型:

  (一)低效利用的农村和建制镇居民点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

  (二)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 使用本县范围内提供的挂钩指标(即自用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使用耕地作为城镇非保障性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必须有偿使用挂钩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在优先保障我县县域内城乡建设增减挂钩指标需求的前提下,有节余指标方可实行适度跨县有偿转让。

  (一)挂钩指标的管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挂钩指标首先在本辖区内使用的原则,周转及新增指标的使用由县自然资源局统筹安排,具体负责和承办相关工作。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先行核定挂钩的指标,指标进入我县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县自然资源局建立县内挂钩指标台账,记载本县自用挂钩指标使用情况,同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分析我县挂钩指标使用情况,在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交易平台进行有偿转让。

  (二)挂钩指标的对接

  1.县内自用挂钩指标。城乡非保障性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的项目使用本县提供挂钩指标的,使用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为12万元/亩。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与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业主(县房屋土地收储服务中心)签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协议书》,项目业主(县房屋土地收储服务中心)要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指标使用费并出具资金交割凭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交易平台上录入、协议签订、指标挂钩和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工作。

  2.跨县转让节余指标。县自然资源局要科学预测我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数,合理确定自行使用的挂钩指标和拟转让的挂钩指标数量,及时对平台上交易指标数量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录入、更新、发布,通过平台确定交易对象及需求挂钩指标数量,商定挂钩指标使用价格,完成协议的报签等各项工作,为挂钩指标正常流转创造条件。

  第五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授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挂钩指标交易具体的相关工作,落实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非保障性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及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县内自用挂钩指标交易协议的签订,授权县自然资源局代表转让方签字,受让方由项目业主签字;跨县有偿转让富余的挂钩指标报县长同意后,成交协议的签订,授权分管自然资源部门的副县长代表转让方签字。

  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指标交易资金收入专户,监管交易资金入库到位并向指标交易受让方开具有效票据。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文〔2018〕100号)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建宁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规范我县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推动落实好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生态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指标(以下简称三类指标)。三类指标在补充耕地项目通过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后,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地类、面积、等别等自动生成,纳入我县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指标储备库)。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以下简称调剂平台)对三类指标进行有偿调入、调出的行为。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在完成上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当县指标储备库中耕地数量超出前三年平均建设占用耕地数量时,结合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当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需要,授权县自然资源局在调剂平台上将富余指标申请调出或用于归还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周转指标。

  (一)申请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按照《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在交易平台上申请调出的补充耕地三类指标(含数量、等别、价格),旱地和产能实行限价,水田价格依据查询交易系统最近成交价,根据高中低折中确定。挂网调剂之前需填报“建宁县指标拟转让呈报审批表”,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再落实具体挂网事宜。

  (二)平台撮合。每月10日、20日和当月最后一天,由调剂平台自动撮合成交,经撮合成交的,平台自动生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协议书》,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议的报签、指标的划转等各项工作;县财政局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指标交易资金收入专户,并实时掌握资金入库到位情况,待指标使用费进入专户后及时向指标交易受让方开具有效票据。

  (三)调剂价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由基准价和产能价构成。基准价:水田实行指导价,每亩15万元;旱地实行限价,最高每亩5万元;产能价实行限价,最高每亩每百公斤1万元。指导价和限价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适时调整。

  第四条  我县指标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国家和省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基础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事国防设施等项目;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级行动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地方急需的重大建设项目。当占用耕地量大,我县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一时难以落实占补平衡的,允许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优先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当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在调剂平台上一时无法安排指标调剂的,允许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周转省级指标储备库中的指标,周转指标原则上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三年内归还。

  第五条  因省内耕地开垦费标准(水田1万元/亩、旱地0.8万元/亩)远低于补充耕地的成本,项目业主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缴纳的耕地开垦费难以落实占补平衡。要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建设项目业主协商解决,在可行性研究时,将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预算安排。

  第六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授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具体相关工作,落实本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跨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报县长同意后,在成交协议的签订时,授权分管自然资源部门的副县长代表转让方签字。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指标调剂资金收入专户,监管调剂资金入库到位并开具有效票据。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增减挂钩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文〔2018〕100号)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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