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政文〔2021〕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建宁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经济振兴项目实施方案》《杂交水稻种子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建宁县高素质制种农户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建宁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农村集体经济振兴项目实施方案

  3.杂交水稻种子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4.建宁县高素质制种农户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1

  建宁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特色制种产业的优势,继续做大做强水稻种业,促进现代种业生产要素聚集,推进建宁县种业育繁推、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发展进程,提升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打造国家水稻种业强县建设的标志性工程、先导性工程,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种业)产业园创建方案、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建政文〔2020〕112号)(以及简称“创建方案”)的有关要求,设立建宁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作为产业园发展基金构建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为非公募基金,主要是国家和省市县用于建宁县现代种业发展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杠杆放大效应,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支持建宁县现代种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分期到位,来源于各级财政支持建宁县种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自身运作实现的收益,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等。

  第五条  本基金设立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建宁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基金会的地址是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30号。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确定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理事会也可以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为成员。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县种业科技中心,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日常事务性工作。

  县财政局具体职责:负责确定基金设立规模;负责筹集、拨付财政资金;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基金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基金设立方案;协助监督基金的投向和使用情况。

  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负责推荐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负责牵头确定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点、申报要求;负责牵头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评审;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企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基金投向;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日常事务性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职责:协助推荐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协助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协助确定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协助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评审;协助产业园基金企业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基金投向。

  第七条  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出资人职责,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核算,并设专户管理,根据授权出资设立基金及回收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分红、退出资金。

  第八条  理事会负责推荐我县现有具备出资资格的单位,经县基金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理事会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落实理事会决策部署;

  (二)参与设立或增资设立子基金,对拟设立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其正常运作。每季度结束10日后,向理事会报送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和子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投资余额的1.5%提取管理费,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公示等支出,并可根据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1.5%。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向建宁县内的现代种业领域,充分体现政府对行业、产业的导向作用,具体业务(扶持)范围:

  (一)建立小额信贷风险担保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1:10放大,为优质种业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等提供小额信贷、贴息补助等金融服务;

  (二)出资参与设立或增资子基金,再由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也可根据县人民政府实施推进重大农业产业项目需要进行审慎直接投资。

  (三)投资收益部分设立扶持资金,支持育种创新试验基地建设,为创业者和引进人才提供启动资金、研发经费等资金补助;用于企业、科研院所和个人在建宁选育出突破性品种奖励;支持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在现代化种子加工、仓储、配送等体系创新、推广生产方式,并给予新机械研发、购买补贴;为产业园建设提供项目规划咨询、法律服务、产品推介、培训学习、基础设施维护等运营服务保障;

  (四)其他产业园项目投资建设。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当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先提取净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及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投资管理人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县国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抵押、置办办公设备、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托管行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

  第十九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它目的:

  (一)转入建宁县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支持建宁农业发展建设,奖励对农业有杰出贡献的企业和优秀人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三)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振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种业)产业园创建方案、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建政文〔2020〕11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理念,坚持姓农、务农、为农、兴农根本宗旨,积极探索财政奖补资金股权量化、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的有效方式,推动产业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振兴相结合。

  二、目标任务

  以制种产业为主导,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与入园企业开展股份制合作,建设生产、加工等设施,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存量,用好增量,推动农村集体资产持续、稳定增值。

  三、资金来源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中央奖补资金310万元。

  四、实施步骤

  (一)由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补助的村除外)根据需要上报所在乡(镇),由所在乡镇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经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中央奖补资金分别下达至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合作方式

  (一)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下达的中央奖补资金,会同整合配套、地方财政等其它资金或资源、资产,与产业园内企业开展股份制合作,建设生产、加工等设施,股份分红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二)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下达的中央奖补资金,会同整合配套、地方财政等其它资金或资源、资产投入产业园内企业,以固定分红的方式获取收益,收益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六、有关要求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园内企业签订股份合作协议或入股协议,所在乡(镇)为见证方。

  (二)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补助中央奖补资金10-20万元。

  (三)投资入股协议原则上须五年以上(含五年),固定分红回报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合作期满后原始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四)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约束机制,加强资金和收益监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只能用于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不得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村干部工资补贴等。

  (五)有关合作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运作,确保按照约定时限及时将约定收益足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附件:1.产业园内农村集体经济振兴项目实施村

  2.农村集体经济振兴项目资金申请表

  3.农村集体经济振兴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件1

  产业园内农村集体经济振兴项目实施村

  (共31个村)

  濉溪镇:水西村、大元村、斗埕村、器村村、圳头村

  里心镇:大南村、靖安村、里心村、新墟村

  芦田村、戴家村、宁源村、双溪村

  黄坊乡:蒋上村、芦岭村、黄坊村、仍田村

  毛坊村、安寅村

  溪源乡:溪源村、鲇坑村、东溪村、大岭村

  楚尾村、蒋坊村

  均口镇:均口村、黄岭村、焦坑村、台田村

  伊家乡:兰溪村、笔架村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振兴项目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单位名称

 

申报金额

 

申报内容

 

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意见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附件3

  农村集体经济振兴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时间:      

乡镇

申请金额

xxx乡(镇)

xx村

xx万

xx村

xx万

   
   
   
   
   
   
   
   

  附件3

  杂交水稻种子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培育项目

  实施方案

  根据《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种业)产业园创建方案、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建政文〔2020〕112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技为支撑,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整合种业资源,增加种业投入,强化监管,确保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安全和质量安全。快速提升我县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建设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信息化的制种杂交水稻生产基地,加快县域产业结构调整进程,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县农作物种业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

  二、建设目标

  重点支持我县规模较大、成长性较好的种业企业,引导种业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研发机构和商业化育种体系。培育和建设农作物种业企业集团和骨干龙头,着力增强我县种业企业品种研发能力,加快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品种,提升和建设一定规模的制繁种基地,搭建种业展示交流交易平台,提升我县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三、企业培育项目内容

  提升产业园内种业企业经营主体能力,对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开展定期轮训,包括先进制种技术、“五化”生产服务、区域代营销服务、信息化农技服务、制种托管式全程服务等方面内容,支持一定规模的企业申报国家育繁推一体化项目,列入省级、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其建设项目优先入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助,对于入驻种子产业园区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推动制种主体技术能力、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重点为培育农作物种业企业育繁推一体化综合能力,包括育种能力、种子种苗生产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新品种展示示范能力等。

  (一)育种能力。按培育农作物商业化育种能力需求,以育成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为目标,鼓励和扶持公益性育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人才、种质资源、设备、知识产权品种等向种业企业集聚,组建种业研究院。重点建设内容为育种材料引进与创新、合作育种,品种选育与加代繁殖,以及根据需要配备建设用于商业化育种实验室、试验用温室、网室、种质材料保存、育种试验田等的配套设施设备和补充购置育种实验仪器设备等。

  (二)种子种苗生产能力。为“一核四区”建设配套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区域供种优势明显的企业制繁种基地建设。以杂交水稻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为重点,突出杂交水稻制(繁)种及育苗基地基础设施、农机及其库棚、仓储和加工精选的设备设施、种子检验室、种子检验仪器设施、种子晾晒大棚等建设以及推广品种制繁种技术试验研究等。

  (三)种子市场营销网络建设。增强种业企业的营销推广能力,引导种业企业运用物联网建立产品可追溯体系,改进营销和服务手段,发展直营和连锁经营,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提高种子市场占有率。主要建设内容为自主品牌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物联网技术应用,包括种子质量快速检验、销售网点和种业物联网相关配套设施设备配置。

  (四)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宣传种业企业研发和引进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建立向社会开放、广大种植农户可看、可学、有效益的展示示范样板基地。主要建设内容为田间基础设施和操作道,先进实用的育秧(苗)设施、农业信息化应用建设以及展示示范现场观摩,重点推广品种配套技术试验研究等。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种子企业注册地须在建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应持有区域为福建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具有一定推广面积的自有知识产权的农作物品种,具备能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良种生产技术与经营能力和保障项目建设及正常运行的经济能力。

  (二)种子企业要有相应的种子生产、育种试验或展示示范用地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其中,育种试验用地属于租赁的,租期不少于10年(自申报项目之年起计算);对于开展商业化育种单位新建土建工程(包括实验室、检验室、仓库、营业用房以及加工房建设等永久性建筑)所需用土地为企业自有土地,必须提供当地土管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还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允许建设的规划意见。建设单位须具备较好的品种选育、制繁种、示范推广与种子营销基础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力量,提供完善的相应技术规程。承担公益性新品种展示示范与适应性鉴定项目可依托种子管理机构和科研院校,并签订技术依托协议。

  五、资金补助

  获得实行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获得区域为福建省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升级为全国的再另行补助100万元,期间累计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照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的企业申报补助的先后顺序依次安排补助,补助资金用完后,不再另行追加。

  六、资金来源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中央奖补资金500万元。

  七、程序与方法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建宁县产业园区内种业企业,具有较好基础和发展前景、符合申报条件的种业骨干龙头企业,尤其要鼓励列入国家和省育繁推一体化农作物种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申报。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申报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项目评审。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专家评审,负责项目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公示。经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建宁县政府网站公布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培育项目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补助的种业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补助具体内容等。

  (四)确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补助资金。

  附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申报表

  附件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申报表

  申报企业:(盖章)                    时间: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申报日期

 

申报金额

 

申报内容

 

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意见

 

建宁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附件4

  建宁县高素质制种农户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为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推动我县种业发展,根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训工程(省级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农〔2021〕16号)《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宁县国家现代农业(种业)产业园创建方案、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建政文〔2020〕112号)精神,结合建宁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我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需求,大力实施百万农民培育行动。按照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意愿,立足产业培育,突出培育重点,坚持面向产业、融入产业、服务产业,全面转变理念、改进内容、创新方式、强化服务,补齐农业农村知识短板。

  二、目标任务

  围绕杂交水稻制种产业,以满足制种农民需求为核心,以提升制种农户技能为重点,依托涉农大中专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开展高素质制种农户培训。通过课堂讲授、现场实训、异地观摩等方式,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队伍,为建宁种业可持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通过两年的培训,力争受训人数达1400人次。

  三、培训对象

  制种经纪人、制种大户,制种保险员,种子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人员

  四、培训时间

  2021年-2022年

  五、培训地点

  濉溪镇、里心镇、均口镇、伊家乡、溪源乡、黄坊乡。

  六、培训内容

  (一)经营管理专业:内容包括激发学员创业意愿、提高创业能力等方面。农村政策解读、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制种生产综合服务、种旅融合发展、产村融合发展、农质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品牌化建设等相关知识为主。

  (二)生产技术专业:内容包括农业农村政策解读、水稻栽培技术、制种技术、水稻规模生产与管理、水稻病虫害绿防治、制种烘培与加工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与有机肥料施用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农药安全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等。

  (三)农机操作与维护专业:内容包括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巧、联合收割机工作原理、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及保养常识(田间模拟作业要求进行训练)、高速插秧机的基本概述、高速插秧机实训操作(田间模拟作业要求进行训练)、履带式拖拉机的驾驶技能实操、履带式拖拉机的底盘构造及故障排除(田间模拟作业要求进行训练)、农用无人机操作、农用无人机保养与维护常识安全规范(田间模拟作业要求进行训练)

  七、培训方式

  采用课堂讲授、现场教学、现场实训、异地观摩等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培训

  八、补助标准

  培训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实行包干制(自负盈亏)。培训支出主要用于师资费、场地费、实训费、教材费、异地观摩、食宿、交通费、宣传报道、证书制作、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

  九、有关要求

  (一)培训对象为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返乡创业者,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培训。

  (二)每期每班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培训天数累计不少于3天,其中,现场教学、实训不少于1天,异地观摩不少于1天。

  (三)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培训机构。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培训;支持专业技术部门组织培训。

  (四)培训单位要完整地收集培训有关资料,装订成册,并刻录光盘,在培训结束两周内提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一式叁份)。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培训质量效果、实际培训人次、天数支付培训费。

  (五)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要按要求给培训农民颁发结业证书。培训期间,培训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六)同一培训对象当年度只能参与某一个培训班,同时,同一培训对象在两个年度不得重复参与同一类培训班。 

  (七)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培训机构当年未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除相应扣减培训费外,下一年度不予参与投标。私自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训资格,追缴已付培训费用,下一年度也不予参与投标。

  附件:建宁县高素质制种农户培训年度计划表

  附件

  建宁县高素质制种农户培训年度计划表

年度

人数

2021年

700人

2022年

7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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