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为解决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119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全面清理、精简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相关职责及乡镇、社区职责范围内,涉及企业、公民办事的各种证照(卡)及有关证明,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公民核发的各类证照(卡)、执照和企业、公民办事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社区等出具的证明类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应予以取消;进一步精简办理条件,梳理前置条件尤其是互为前置的条件,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落实“五个规范、四个统一”,统一规范办事指南,优化办理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和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办事作风,提升群众满意率,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证难”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条块结合的办法开展自查自纠。县直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县、乡两级涉及企业、公民办事的各种证照(卡)进行自查,并提出清理意见(附件1),自查自纠情况及清理意见于9月16日前报送县委编办、县效能办。县委编办、县效能办汇总后于9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委编办、市效能办(附件2)。
县直各单位报送至县委编办、县效能办的涉企涉民证照(卡)证明类事项目录要与报送市直对口部门单位的事项目录相一致。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效能办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9月16日
(二)分类分批专项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办理证照(卡)和证明(尤其是与企业、公民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证明)较多的部门列为重点整改对象。
1.清理前置条件。自查清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企业、公民申请的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前置条件,包括企业、公民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须要第三方提供的前置审批、审查、审核、备案、登记,中介服务,专家论证、评审,各类证明等。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前置条件,杜绝互为前置条件、相互推诿的“踢皮球”现象;严禁以红头文件规定等形式随意增设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全面清理取消不必要的关联证照(卡)和证明项目。县直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企业、公民申请的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前置条件列出目录清单,提出清理意见,并填报“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企业、公民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目录表”(附件3,填报事宜具体向市直对口部门咨询),于9月23日前报送县委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9月23日
2.精简申办材料。对县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事项,全面落实“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要求,梳理完善办事指南,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办材料。根据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申请办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县直有关单位、乡(镇)、村(居)涉企涉民证照(卡)证明类事项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结果,重新统一印制窗口办事指南。
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11月15日前
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在前一阶段组织报送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编制涉及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县中介服务综合窗口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窗口的监管制度、中介组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诚信服务。
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参与单位:县中介服务综合窗口
完成时限:11月15日
4.规范“一个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企业、公民申请办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办理,除涉密外事项应全部入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未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办事大厅的,实施部门要说明理由,并提出逐步入驻办理的具体整改方案。
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11月15日
5.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按照全省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验收要求,全面推行中心标准化建设。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分中心突出抓规范、抓提升,县直有关部门突出抓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抓审批件规范建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及村(居)代办点重点保达标验收、抓典型培育。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11月15日前
(三)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加快推进县、乡网上办事服务。9月14日前,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及时更新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确保省网上办事大厅建宁县分厅上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依申请办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要与县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部门权力清单完全一致;同时,要配置好审批业务系统中办事人员、办事流程、办事时限等审批信息,部门单位事项网上办理率要达到60%以上。9月15日,县网上办事大厅正式启用,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按要求开展网上办事服务。9月25日前,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经信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和农业局等部门单位要主动与市对口部门联系,确定全流程网上审批的事项各1个以上,10月25日前完成流程梳理,11月份正式上线运行。年底前,确定2个开展网上办事的试点乡(镇),确保网上办事向基层延伸。
牵头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按省、市安排时间节点推进
(四)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于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置的办证等事项,确需保留的,应按程序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牵头单位:县法制办
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12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研究制定规范企业、公民办事、办证的措施办法,畅通咨询、投诉渠道,从制度机制上解决“办事难、办证难”问题,确保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12月底
(二)加强督查。县效能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将“办事难、办证难”专治整治工作纳入2015年度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重点督查任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5〕80号)和《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回访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5〕81号)精神和要求,开展专项督查回访并通报结果,督促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县效能办、县政府督查室
完成时限:12月底
附件:1.XXX系统涉企涉民证照(卡)证明类事项目录
2.建宁县(含乡镇)涉企涉民证照(卡)证明类事项
目录
3.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企业、公民申请的其他行
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目录表
4.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XXX系统涉企涉民证照(卡)证明类事项目录
填报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办理条件 |
办理期限 |
服务对象 |
本级清理意见 |
县级主管部门意见 |
县本级 |
|||||||||
乡镇 (社区) |
|||||||||
填表说明:
1.“事项类别”: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分别填写“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其他事项填写“便民服务”。
2.“本级清理意见”“县级主管部门意见”:填写“保留”“取消”“优化”等。其中,“优化”应填写具体的改进优化意见。
3.本表由县直部门统一组织填报,于9月18日前报送县审改办(编办)、县效能办。
附件2
建宁县(含乡镇)涉企涉民证照(卡)
证明类事项目录
填报地区(部门):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 依据 |
实施 主体 |
办理 条件 |
办理 期限 |
服务 对象 |
清理 意见 |
县本级 |
||||||||
乡镇 (社区) |
||||||||
填表说明:
1.“事项类别”: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分别填写“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其他事项填写“便民服务”。
2.“清理意见”:分为“保留”“取消”“优化”等。其中,“优化”应填写具体的改进优化意见。
3.本表由县审改办(编办)、县效能办统一汇总,于9月22日前上报市审改办(编办)、市效能办。
附件3
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依企业、公民申请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前置条件目录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前置条件名称 |
前置条件实施机构 |
设定前置条件的依据 |
清理意见 |
备注 |
|
1 |
1 |
|||||||
2 |
||||||||
… |
||||||||
2 |
1 |
|||||||
2 |
||||||||
… |
||||||||
… |
1 |
|||||||
2 |
||||||||
… |
||||||||
说明:1.前置条件包括企业、公民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须要第三方提供的前置审批、审查、审核、备案、登记,中介服务, 专家评审,各类证明等。不包括申请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提供的申请资料,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等;也不包括受理方进行的审查、审核、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和由受理方征询的第三方意见。 |
||||||||
附件4
县直有关单位名单
县政府办(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务员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农机中心、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广局、县卫计局、县外侨办、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人防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办(县保密局)、县台办、县档案局、县委编办、县公路分局、县气象局、县国(地)税局、县烟草局。